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89號
原 告 施舒涵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 王宗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惟因本件已另經
本院以102年度岡聲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
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