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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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朱濬哲
被   告  徐長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4月9日上午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6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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