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娟傅鳳嬌 及王**間回復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吳美娟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及現金卡使用,未依約繳款,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225,086元債務及其利息未清償。而查相對人吳美娟有坐
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0建號建物之
不動產,相對人吳美娟明知負有上開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
開不動產於民國96年2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
記予相對人傅鳳嬌,相對人傅鳳嬌復於99年11月22日在以買
賣為原因,將上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
*,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美娟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債權乃
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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