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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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陳明郎
被上訴人 黃靜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
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前段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
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