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11號聲請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喜來芳股份│第一商業銀│94年3月31日│58,1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吳│行股份有限│││││││美緻│公司五股分││││││││行│││││├───┼─────┼─────┼──────┼─────┼─────┼──┤│002│ 徐俊生 │華南商業銀│94年4月16日│83,923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3│ 林文印 │板信商業銀│94年6月30日│178,9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後埔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