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甲○○○
號8樓被告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3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6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