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欣宜 選任辯護人 李佩珊 律師上列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林欣怡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欣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當事人姓名誤繕為「林欣怡」,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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