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查受刑人甲○○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4、編號7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甲○○就附表所示等罪,其定應執行刑之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20年,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規範事項,自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後應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舊法。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05月07日│97年05月07日│97年05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16、917號│97年度毒偵字第916、917號│97年度毒偵字第916、917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457號│97年度訴字第457號│97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97年07月16日│97年07月16日│97年07月1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457號│97年度訴字第457號│97年度訴字第457號││├───┼─────────────┼─────────────┼─────────────┤││確定│97年08月11日│97年08月11日│97年08月11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99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99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99號│││(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月│││├───────┼─────────────┼─────────────┼─────────────┤│犯罪日期│94年05月27日│97年06月10日中午某時│97年06月10日午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01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949號│97年度訴字第550號│97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97年07月31日│97年08月27日│97年08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949號│97年度訴字第550號│97年度訴字第550號││├───┼─────────────┼─────────────┼─────────────┤││確定│97年08月21日│97年09月16日│97年09月16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73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8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8號│││(編號1至編號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7.│││├───────┼─────────────┼─────────────┼─────────────┤│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未減刑)│││├───────┼─────────────┼─────────────┼─────────────┤│犯罪日期│95年02月間│││├───┬───┼─────────────┼─────────────┼─────────────┤│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593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97年08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9號││││├───┼─────────────┼─────────────┼─────────────┤││確定│97年09月18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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