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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