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