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上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上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複代理人甲○○即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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