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六六號
上訴人己○○上訴人壬○○上訴人乙○○○上訴人辛○○上訴人庚○○上訴人丙○○○上訴人戊○○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被上訴人請求交付土地,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租佃爭議事件,則為上訴人請求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故本件之裁判,以該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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