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16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5月5日山警分偵秩字第09850052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4月29日20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鄉○○路○段○○○○號前。
㈢行為:酒後以投幣式公用電話撥打110,謊報立委家門口有
放置炸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警訊時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關係人 許淑梅 於警訊時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照片2張附卷可憑。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
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
送人為重度智能障礙,係精神耗弱之人,減輕其處罰,復審
酌其前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有被移送人之身
心障礙手冊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
,且於違序後坦承非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3條第3款
、第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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