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 陳淑女 代理人 楊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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