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錢義達被告潘美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金訴字第一二四三號所為由獨任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潘美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4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