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羅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股票號碼股數090-ND-0020262-21000090-ND-0020263-41000090-ND-0020264-61000090-ND-0020265-81000090-ND-0020266-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