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簡航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向原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並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書,借款新臺幣(下同)48萬1,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0年9月19日至105年9月19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59﹪固定計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48期攤還本金及利息。詎被告自103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23萬7,425元,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15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繳付本金21萬8,235元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又被告於95年6月6日向原告申請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103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欠51萬9,735元,依前揭約定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50萬6,246元自10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
(三)另被告於100年7月14日向原告申請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被告自103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欠31萬9,342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28萬6,940元自10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7萬6,502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0頁背面),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
┌───────┬─────────────┬────┐│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21萬8,235元│10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0%│├───────┼─────────────┼────┤│50萬6,246元│10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8.75%│├───────┼─────────────┼────┤│28萬6,940元│10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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