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施進福 視同上訴人 施駿逸 (即 施文龍
施佳慧 施碧慧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春櫃被上訴人 賈海山 訴訟代理人 賈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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