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傳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傳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傳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