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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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抗告人 薛光霽 上列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12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補繳】本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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