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潘信宏 被告 謝東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
(二)陳述:被告於104年8月16日3時許,誣告原告竊盜被告所保管之AAK-7920號自用小貨車。被告所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信用,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謝東男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依刑事訴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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