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轟龍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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