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朝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戊○○等七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己○○○、丁○○、乙○○、丙○○、辛○○等五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戊○○等七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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