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呂進興
被   告  沈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有財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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