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
上訴人 陳○○ 住詳卷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大樓管理員
被上訴人 戴台捷 住高雄市○○區○○○路○○○號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3
日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118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
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