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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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王國忠 律師(即 翁百慶翁雅頌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忠律師(即翁百慶即翁雅頌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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