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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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偉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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