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12號抗告人 陳士 家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 陳士家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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