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再抗告人 黃國民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周政達法官侯廷昌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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