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7,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