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乙○○被告甲○○
09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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