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15號抗告人乙○○
號甲○○上列抗告人與丙○○○○○○間因96年度審聲字第115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