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上訴人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