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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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附民原告 吳岱芬 附民被告 曾天常 附民被告 邱淑棋 附民被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上列附民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 律師
和解筆錄上當事人間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就本院103年易字第21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魏玉英書記官郭純瑜通譯賴恩冕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附民原告吳岱芬附民被告曾天常附民被告邱淑棋附民被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附民被告曾天常、邱淑棋、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應連帶給付附民原告新台幣7萬5千元。
㈡附民被告應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前將第一項之款項匯入附民
原告指定之帳戶即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內。
㈢附民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附民原告吳岱芬附民被告臺灣屈臣氏個人商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附民被告曾天常附民被告邱淑棋訴訟代理人黃貞季律師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郭純瑜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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