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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