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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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自95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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