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7號抗告人即追加原告 曾湘茹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 曾敏哲曾靖彤 與被告 黃瑞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8日命抗告人追加為原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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