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 鄧桂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
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聲明上訴狀及陳報狀數紙,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及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江振源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