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 戴勝吉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聲請人是否曾向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請聲請人立即向上開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