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欣霖
張梅玉 陳居福 張清錦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即該地段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之),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江欣霖│71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1萬1,565元│││尺公告現值1萬元×71平方││││公尺=71萬元)││├────┼────────────┼──────┤│張梅玉│145萬元(計算式:每平方│2萬3,033元│││公尺公告現值1萬元×145平││││方公尺=145萬元)││├────┼────────────┼──────┤│陳居福│90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1萬4,700元│││尺公告現值1萬元×90平方││││公尺=90萬元)││├────┼────────────┼──────┤│張清錦│48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7,770元│││尺公告現值1萬元×48平方││││公尺=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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