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蔡崇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肆仟柒佰參拾
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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