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孝康 法定代理人 陳鏜全
劉家蓁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被告 施筱輝
彭建凱 楊坤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