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招福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