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七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被告陸續向其購
買各項貨品,共積欠貨款新台幣四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未按期給付,屢經原告催討,
未獲置理,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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