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八二七號
原 告 甲○○○住台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與被告共有坐落臺中縣○○鎮○○段○○○○○號,地目:建,面積柒伍肆點貳
柒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甲案所示:C部份面積0‧0二二七九六公頃歸被告丙○
○取得;D部份面積0‧0二二七九六公頃歸被告乙○○取得;E部分面積0.0二
二七九六公頃歸原告取得;F部分面積0.00七0三九公頃依各人應有部分保持共
有並供為道路通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乙○○與原告各負擔参分之壹。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縣○○鎮○○段○○○○○號,地目:
建,面積柒伍肆點貳柒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乙案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前述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事
實,因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