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丁○○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被告戊○○○被告午○○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被告卯○○被告庚○○被告辰○○被告己○○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告丙○○被告寅○○被告丑○○被告辛○○被告甲○○被告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5935號、93年度偵字第8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等18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壬○○等18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