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175號上訴人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城珍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蘇柏瑞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廖識鴻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8月2日下午2時30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