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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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十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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