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
法官陳啟造法官陳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有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