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醫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怡伶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9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天宮醫療志業財團法人恩
主公醫院、被告 郭鐘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3月31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核定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